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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宝安从产业大区向科技强区迈进,以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建设粤港澳大湾区智创高地,结合宝安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推动公共创新平台建设。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给予市资助额100%、最高30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 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第二条  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从次年起每年营业收入增长30%以上的,给予20万元奖励,奖励最多不超过3年。

  第三条 实施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推动科技攻关和成果产业化,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技术攻关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实现产业化且经济效益明显的,经评审认定后给予项目实际投入50%、最高200万元资助。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第四条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研发投入达到1000万元且同比上年度实现研发正增长的企业,给予20万元研发投入补贴;研发超过1000万元的,每增长1000万元追加奖励5万元,一家企业每年获得的研发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五条  推进创新载体建设。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创新创业大赛获奖且落户宝安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入驻众创空间(创客空间)的创客企业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房租补贴;对入驻科技桃花源的科技企业及科技服务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实际租金50%的房租补贴,其中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服务机构每年最高10万元,国高企业、港澳资科技企业每年最高20万元,规上国高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

  第六条  完善科技创新服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企业向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认证科技服务,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可申领实际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补贴。

  第七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机构和企业,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的奖励。对主导修订、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主导或参与除国家标准以外的国内各类标准制修订、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工作的机构和企业,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每名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6万元的奖励,对每名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委员给予3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标准项目奖及组织奖、市标准奖的项目,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对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试点或示范项目的,或通过深圳标准认证产品和服务的,按照市资助金额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第八条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和运用。对授权后维持年限达5年及以上的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1000元的年费奖励。对取得境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市资助标准50%的奖励。对参加“贯标”并获得《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给予每家10万元的奖励。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第九条  提升知识产权质量。对国家、省和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或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银奖的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国家、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市专利奖的项目给予15万元的配套奖励。

  第十条  本优惠政策有关说明。除研发补贴项目外,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均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总额限制。本办法所列优惠政策均为事后补贴或奖励项目,其中事后补贴金额不高于项目实际投入,对获得国家、省、市、区多项奖励资质的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标准补齐差额。同一主体不得因同一事由重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项优惠政策,也不得重复享受宝安区其他优惠或扶持政策。房租补贴既可适用于本政策同时又适用于其他扶持政策时,从高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一条  制定配套操作规程。区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同,按照职责分工,制定或完善包含申请和审批程序、负面清单等内容的具体配套操作规程,确保各项政策落实。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商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此前宝安区印发实施的有关扶持政策与本实施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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