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更好地鼓励和支持光明新区企事业单位进行科技研发,根据《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为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主管部门,负责受理企业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调研和评审,配合做好绩效考评工作;新区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为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按《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和绩效考评职责。
第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第四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的原则。
第五条 本实施细则分为五类:
(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资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四)对科技型小微企业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五)对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入园项目的研发投入予以资助。
第六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产权关系明晰,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和健全的会计核算体系;
(四)依法报送统计报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可申请一次奖励,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属于新认定);
(六)未在同级政府获得过同类资助。
第七条 申请高新技术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三)近两年经营规范,且无重大违法违纪行为及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四)有效期内的国家级、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
(五)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已获得市级资助。
第八条 申请科技型小微企业资助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二)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且注册成立时间满两年且不超过五年;
(三)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企业研发经费占销售收入比例原则要求在5%以上;
(四)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5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五)国内科研人员或留学人员创立企业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术入股)。
第九条 留学人员研发启动资助分以下两类:
(一)入驻新区留学人员创业园;
(二)入驻新区的其他创业项目:
1.符合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小微企业界定标准;
2.在新区依法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注册成立时间满六个月且不超过三年;
3.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未来产业;
4.职工人数中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人员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发团队须有1人以上全时工作的核心成员。
第十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的资助采取报销制,即: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研发经费支出情况,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通过相关审批程序后,资助款一次性无偿拨付给申请单位;企业须在项目完成一年以内提出资助申请。
第二章 资助内容与标准
第十一条 对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的内容有:
(一)人员费:指内设研发机构中专门用于全时研究开发人员支出的工资性费用;
(二)仪器设备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研发设备的当年折旧,样品、样机购置费、软件平台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三)能源材料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四)试验外协费:指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单位或合作单位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五)差旅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为项目研究开发而进行国内外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六)直接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研究开发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 下列费用开支,不得作为研发经费享受资助:
(一)企业的开办费用;
(二)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
(三)生产设备的购置开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购开支;
(五)广告和销售费用;
(六)行政办公开支。
第十三条 对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开展的研发项目,按市里资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级或其他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50万元;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上一年度研发投入总额的50%,最高为80万元。新区另有规定或决议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科技型小微企业研发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其中获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立项的最高资助20万元,一般孵化项目资助最高10万元。
第十六条 留学人员企业研发启动资助额度不超过该研发项目投入的50%,资助最高20万元。本资助可与本实施细则其他资助同时申请。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项目资助申请,按要求据实提供相应的申请资料。需退回的资料原件须经新区产业主管部门验明原件,留存复印件。
第十八条 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十九条 申请研发投入资助须填写《光明新区企业研发投入资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研发项目资助相关证明凭证(申请市级配套需提供);
(二)项目研发经费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
(三)企事业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及企事业单位简介;
(四)营业执照(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未换领新版营业执照的,提交旧版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五)企业上一年度的年度审计报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及项目研发投入审计报告;
(六)由税务部门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七)项目实施情况报告;
(八)其他说明项目技术水平的附加材料,如专利证书、新药证书、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查新)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相关科技计划立项证明、获奖证书等;
(九)留学人员企业成立不满一年的,可暂不提供第(四)、(五)项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证明》;
(十)企业信用信息资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二十一条 对申请资料形式审查合格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项目资助申请进行初审,重点审核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对需要进行专项评审的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按照《光明新区经济发展资金扶持项目评审暂行办法》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资助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
(二)未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报告或者向税务部门提交税务申报的;
(三)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后未满两年的;
(四)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重大债务裁决的。
第二十三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需要实地考察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考察组,对企业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是否一致进行实地考察。实地考察的工作人员应为两名或以上。实地考察人员作为责任人,考察后须出具统一格式的书面考察报告并签名。
第二十四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审核、评审和考察结果,提出资助名单和资助额度的初步方案,单笔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内(含本数)的,报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20-100万元(含本数)的,报新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单笔资助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联席会议审批后送新区财政部门拨付。
第二十五条 拟资助项目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六条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对资助项目有异议的,可向新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应立即着手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出具拨款通知书;异议经调查属实的,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对资助项目重新进行审核。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申请单位须保证所报资料的真实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请资格,追缴已拨付资金,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选取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委托其承担相关财务审核工作。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专业机构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财务审核的真实性和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新区产业主管部门在市或新区专家库内,按专业领域随机抽取专家,委托其承担技术评审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组成员须坚守职业道德,保证技术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弄虚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参与新区相关审核的资格,公布、通报其行为,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新区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区财政、监察等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由新区产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光明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光规〔2015〕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