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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企业贷款贴息

一、申报时间

2018年10月11日至2018年10月28日
办理对象:    
申请贷款贴息的企业必须是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下同)范围内依法登记注册,合法开展经营活动,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补贴的对象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上市及拟上市企业,获得国家、省品牌商标称号的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民营百强企业,民营中小企业成长计划工程企业,参加区组织的集合发债和集合贷款融资企业,获得技改贷款的企业,使用市外贸发展专项资金贷款的企业及重点民营企业,深圳市科创委也有一个委托无息借款项目。

二、办理条件    

1.补贴对象:在宝安区注册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成长企业。
2.补贴条件
(1)规模以上的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开拓市场;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银行贷款、设备租赁、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进行科技研发、技术改造、科技成果转化;
(3)创新成长企业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发债等方式筹集资金以及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先进设备;
(4)贷款期限或企业债券期限或设备租赁期限不超过1年的企业,应在归还全部本金和利息或给付租金后才能申请补贴;贷款期限或企业债券期限或设备租赁期限超过1年的,应至少连续还款12个月或缴纳12个月租金才能申请补贴,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或融资租赁只能享受1次贷款贴息。
(5)对符合本规程规定条件的规模以上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2016年1月1日起)3年内只能享受1次贷款贴息(可针对单笔或多笔提出申请);符合本规程规定的创新成长企业,每年可享受1次贷款贴息(可针对单笔或多笔提出申请)。
(6)企业同一笔贷款或发债融资或融资租赁已享受其他贷款贴息补贴的,不得进行重复申报。

三、所需材料   

申请贷款利息补贴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深圳市宝安区企业贷款利息补贴申请表》;
2.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创新成长企业的,应提供有关认定的文件或材料。
3.营业执照副本(旧证需另外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国税、地税登记证副本);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上一年度国税、地税纳税证明;
6.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的财务报表;
7.贷款合同或融资租赁合同;
8.已付利息清单(后附对应的银行出具的利息单);
9.银行或融资租赁公司出具的“企业付息证明”;
10.申请报告:企业的基本情况、规模、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描述、贷款资金使用说明(限500字,法人签字、盖章);
11.企业发债还应提供批准发债的相关证明文件、银行出具的已付利息清单。

四、窗口办理流程    

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联办中心受理申请。
1.区经济促进局对审查通过的企业联合财政部门组织业务人员现场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对企业申请贴息的资格予以审定,提出贴息额度初审意见。
2.初审通过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人力资源等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
3.在征求职能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区经济促进局审定扶持名单,对拟资助企业和项目、资助金额等按规定在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上报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5.复核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6.根据资金安排计划,区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
五、网上办理流程    
1、办事人登陆网上办事大厅注册。
2、办事人阅读办事指南,自查办理条件。
3、办事人在线提出申请,填写业务表单、提交电子材料。
4、部门工作人员进行网上预受理审核,预审不通过则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原因或需补正的材料。
5、预审通过后短信告知办事人。办事人带齐申请资料和受理回执到实体窗口正式办理。
受理机构: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办理依据:(一)《宝安区关于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实施意见》(深宝府〔2012〕21号)之附件4《宝安区关于实施环境优先促进高端要素集聚的若干措施》第九条; (二)《企业贷款利息补贴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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