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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计划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

企业信息化资助金额:≤ 75万

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财科〔2012〕177号),为做好2016年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资助计划(下称“资助计划”)的申报工作,及时、准确掌握我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情况,我署自即日起,开展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企业信息化备案对象

在我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设立时间在两年以上,且已组织实施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民营及中小企业。

所谓民营企业,是指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由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
所谓中小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各类企业。

二、企业信息化备案条件

申请备案的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已组织实施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ERP、OA、PLM、PDM、CRM、MIS和HR等项目,仅为软件正版化、桌面虚拟化和UG、NX、CAD类辅助设计软件的项目除外),项目投资总额预计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二)申请备案的项目须是2014年1月1日后开始建设,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并竣工验收的项目;
(三)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软件供应服务商必须有相应资质(如双软认定证书,代理、销售某软件产品的授权证明,软件产品的知识产权等)。

三、企业信息化备案材料

(一)《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备案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三)项目相关合同、协议及验收报告等;
(四)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项目情况(请参照附件提纲撰写);

四、企业信息化注意事项

(一)备案时间待定,在此期限内未备案的项目将不能申报2017年信息化项目资助计划的资助;
(二)备案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如提供虚假备案信息,导致不能获得资助计划资助的,后果自负;
(三)预计在2016年12月31日前建设完成或在此之前已经完成的项目,请自行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做好竣工验收、付款、建账等工作;
(四)我署将随时对已备案项目的建设情况进行现场考察,企业应给予积极配合。

五、企业信息化建设备案时间:待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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